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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流窜犯罪案件的管辖范围根据《》有关规定,对罪该、判刑的流窜犯罪分子,原则上由抓获地处理。流出地和其他犯罪地公安机关应负责向抓获地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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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窜作案的认定: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对流窜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流窜作案的认定标准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本条规定的“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
逃跑犯罪一般根据行为人犯下的具体犯罪进行量刑处罚。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外,应当酌情决定总刑期以下、数刑期以上的刑期。但是,最高管制不得超过三年,最高拘役不得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刑期不得超过二十年,总刑期不得超过三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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