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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颁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XX一)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申请表;XX二)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的复印件;XX三)人事档案存放证明或者离...
请求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的,应当提交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请求书,写明下列各项:(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请求人的国籍或者请求人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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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认为请求终止强制许可的理由不成立的,XX应当作出驳回终止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专利权人对驳回终止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规定的强制许可期限届满前,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的,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终止强制许可的决定。请求终止强制许可的,应当提交终止强制许可请求书,写明下列各项:(一)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专利权人的国籍或者其总部所在的国家;(三)被请求终止的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的文号;(四)请求终止强制许可的理由和事实;(五)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专利权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其联系人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六)专利权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代理机构的,还应当有该专利代理机构的盖章;(七)附加文件清单;(八)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专利权人应当提交请求书及其附加文件一式两份。
专利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以下简称细则51.3)规定,“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如果没有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则这样的修改文本审查员一般不予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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