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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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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认为请求终止强制许可的理由不成立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作出驳回终止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专利权人对驳回终止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强制许可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并通知请求人:(一)被请求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号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二)请求文件未使用中文;(三)明显不具备请求强制许可的理由。
终止强制许可的请求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作出终止强制许可的决定,写明下列各项:(一)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个人或者单位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三)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及授权公告日;(四)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的文号;(五)决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六)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印章及负责人签字;(七)决定的日期;(八)其他有关事项。终止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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