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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1年11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
按月工资基数计发,不满1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 1.5个月,不满15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 2.5个月,不满2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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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寻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1年内,可自愿参加一次或技能培训这是只是补助,不包括其他的一些补助(特区由特区补助、中西部困难地区国家会有困难补助)由于服役地区不同,兵种不同(海空军较高)。因此退伍费用差距比较大。范围在两万到五万不等。武警部队二级士官复员可以拿到五万元。另:这只是一个地方的标准,不同地区的安置费用差异还是挺大的。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自主就业的退役义务兵领取的地方经济补助金和其退役时领取的国家退役金之和,应不低于安置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少支配收入的120%;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官地方经济补助金;在义务兵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多服一年增发5%。
一、军人退休安排方式:1、军龄不满10年的,不再安置,采用买断方式:每年4、7万住房补贴6个月工资。二、军龄满10年干龄满6年但军龄不满16年的,采用应金制,前10年每年3、2万,10年后每年5、4万,并给予解决住房问题的建议,关注微信查找老兵微刊转业后每月发工资的百分比(根据服务年限和立功情况).医辽保险金自行支付;还可以选择计划安置。三、军龄满16年的,采取自主择业(退休金较以前有所增加,每月支付全额工资的百分比,并解决住房和医疗问题),也可选择计划安置(参加公务员考试,立功加分,考试分数低者自主择业)。四、军龄满25年的,也可选择退休安置。5、地方大学入伍期间计算军龄。6、2010年实施。二.军人退役安排原则:1。军龄不满8年或者干龄不满3年的军队干部,原则上不得退出现役。如果确实需要退出现役,建议关注微信查找老兵微刊。3年以上或8年以上16年以下(不含16年)的军队干部,原则上需要退出现役,原则上需要安排转业(计划安置)。需要复员的,必须写书面申请,经军队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二、军龄在16年以上(含16年)的团(含正团职)干部需要退出现役的,50岁以下(不含50岁)可以安排转业,也可以安排自主择业,50岁以上或军龄在30年以上的可以安排退休。3、师以上(含副师职)干部需退出现役的,安排50岁以下(不含50岁)或30年以下(不含30年)转业,50岁以上或30年以上退休。4、士官需要退出现役的,军龄在10年以下的,原则上安排复员,军龄在10年以上(含10年)20年以下(不含20年)。需要转业安置的,必须有接收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军龄在20年以上(含20年)30年以下(不含30年),年龄在50岁以下的,安排自主择业,军龄在30年以上或50岁以上的,安排退休。3、自主择业工资:16年以下18年以下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60%;18年以下20年以下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70%;20年以下23年以下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80%;23年以下26年以下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90%;26年以下30年以下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95%;20年以下25年以下的军士长,
退伍军人下岗安置新政策参考《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九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次性退休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项招聘会等方式,支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第二十条国家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事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休金标准,并及时调整。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退役士兵自主就业,按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用6个月以下的,按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下列比例增加一次性退休金:(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荣誉称号,或者获得一等功的,增加15项%(二)获得二等功的,增发10%(3)获得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最高等级奖励的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推荐就业。退役士兵退役一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退役士兵退役一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国家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第二十三条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支持,从事微利项目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登记、许可证等行政事业性费用。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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