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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现役军人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人民法院管辖,涉及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此外,下列...
买卖合同的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被告所在地法院都可以管辖。“商品到达需方厂内”可以视为合同履行地。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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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法院审理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军队在编职工或者军内法人的民事案件。申请宣告军人失踪、申请宣告军人死亡的案件,申请人向军事法院提出的,军事法院可以受理。现役军人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人民法院管辖,涉及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此外,下列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一)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二)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三)现役军人在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四)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
1、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专属管辖,可以按照合同纠纷确定管辖,并可以约定有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案件是否适用房地产专属管辖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一)第一种观点认为,由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房地产,房地产属于房地产,因房屋买卖发生的纠纷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房地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第二种观点认为,房屋买卖合同属于买卖合同的一种,本质上属于合同纠纷,应适用于合同案件的相关规定。这种观点的原因如下:一是房屋买卖合同具有买卖合同的性质,属于合同纠纷,但由于交易标的物即房地产属于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应当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应当管辖。其次,根据《民事诉讼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房地产纠纷,是指房地产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房地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于案件涉及的房地产是关于物权转让原因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应当属于债权纠纷,不需要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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