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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就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而且...
劳动者工作感觉不能胜任了,该不该辞职取决于劳动者本人,劳动者辞职的,只需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一、个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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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履行法定的辞职手续以后,老板不同意出现纠纷,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局对此具有管理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第七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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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劳动局的建议我:厂方如有违法,你不要也跟着违法,如果你不去上班,厂里可以以旷工或自离除名,因此你可向厂方递交了辞工书并表达了是因为厂方未依法计算工资少计了劳动报酬这个意思。厂方当然不批,但我将此辞工书复印给劳动局看,劳动局认为已经书面通知到了厂方,我做满三十天就可以走人,同时也遵守了劳动法第三十七条。并再以第三十八条与第四十六条继续追讨少计工资与经济补偿金。 还真不知劳动局交我的这招是不是好心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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