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领养婴儿,必须到民政机关进行登记,合法收养婴儿,否则,民政部收养新规是不能办理收养手续的,民政机关不会给出具。 私自收养的婴儿,双方的行为都...
首先如果是事实收养的话, 那么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公安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及时为弃婴捡拾人出具捡拾报案证明,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办理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口,将已被收养的儿童户口迁至收养人家庭户口,并在登记与户主关系时注明子女关系;应积极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严厉打击查处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遗弃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 司法行政部门应指导公证机构依法办理收养公证和当事人之间抚养事实公证。 卫生部门应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配合民政、公安部门做好弃婴和儿童的收养登记工作。医疗保健机构发现弃婴和弃儿,应及时向所在地公安部门报案并移送福利机构,不得转送他人或私自收养。 人口计生部门应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收养登记工作,掌握辖区内居民的家庭成员情况和育龄人员的生育情况,做好相关工作。
收养人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条件,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捡拾证明不齐全的,由收养人提出申请,民政部关于收养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领取并填写《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经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出具《子女情况证明》,发现地公安部门对捡拾人进行询问并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收养人持上述证明及《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一)涉外收养工作具体任务 1、负责接收外国政府或外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转交的外国人来华收养儿童的申请及其它证明文件; 2、负责接收送养人和被收养人的证明文件; 3、为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外国收养人寻找和安排收养对象,并签发《来华收养通知书》和《同意送养通知书》; 4、跟踪了解并掌握中国被收养儿童在外国生活、成长的情况; 5、协助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处理中国被收养儿童的涉外权益保护案件; 6、保管涉外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档案材料,包括外国收养人、中国送养人和被送养人的各种原始证明材料,以及中国被收养儿童在国外生活、成长情况的资料; 7、负责涉外收养工作的对外联络、咨询、协调和服务; 8、办理其它与涉外收养工作有关的事务。 (二)社会福利机构儿童养育工作具体任务 1、研究提出社会福利机构科学养育儿童的建议和意见;2、研究提出社会福利机构儿童养育工作标准和规范的建议、意见并协助实施;3、承担对社会福利机构儿童养育工作从业人员的培训;4、引进、推广国内外先进的儿童养育模式、项目和经验。 (三)国内收养工作具体任务 1、开展国内收养工作调研,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2、研究提出国内收养工作标准和程序的建议、意见并协助实施;3、开展国内收养工作的咨询和服务工作;4、协调、承办国内跨省儿童收养业务。 (四)承担民政部“明天计划”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93人已浏览
407人已浏览
599人已浏览
24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