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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条规定:“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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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应当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提供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加工合同的相关证据,如合同、口头协议的内容和证人证言;公证书;变更协议;合同解除协议;加工定作物的技术协议书、技术资料、图纸、封印样品、定作物质量标准和技术标准材料;提供材料样品、规格和数量证据、留置抵押协议等。此外,还应提供合同履行的情况和证明,如作者提供的材料和物品的证据、材料消耗单和质量证书。;作物完成的数量和质量;付款价格、各种票据、鉴定证明;交付(交付)定制凭证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条规定:“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依据上述两项法律规定,加工承揽应由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比如约定安装地)或实际履行地(加工定作所在地)所在地管辖。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也可适用一般原告就被告的规定。
1、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者完成工作的,定作人同意使用的,应当按照质量价格进行讨价还价;2。不同意使用的,应当负责修改或者更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3。修改或者更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人有权拒绝,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包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择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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