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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针对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行为不规范问题,进一步明确要落实各类企业包括建设领域施工企业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工资的主体责任,强调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 2、针对一些企业工资支付主体责任难落实问题,要求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针对现实中工程款与农民工工资往往捆绑在一起的问题,为保证工程款中的人工费不被挪作他用,在总结一些地方经验基础上,特别提出要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要求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款时,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数额,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 3、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使失信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4、是针对建设领域市场秩序不规范问题,提出加强建设资金监管、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改革工程建设领域用工方式等政策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拖欠工资问题。
工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可以向劳动监督投诉,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有借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拖欠工资的全称是无故拖欠工资,即单位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况,不按期或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如果用人单位通过转让财产、逃跑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中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扣除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月薪包括月薪和月薪,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在自然月结束后30天内结算工资,超过30天构成拖欠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向劳动者支付一年以上的月薪。
农民工讨薪找劳动监察部门,劳动监察大队是隶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事业单位,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权委托的指导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行政职能和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经办工作。如果未能取得效果,可向当地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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