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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构成施工项目索赔条件的事件发生;2.与合同对照,事件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经济损失;3.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
建筑工程索赔条件如下: 1、另一方违约,不履行或正确履行合同义务和责任; 2、合同错误,如合同矛盾错误、设计图纸、技术规范错误等错误;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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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工程索赔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文本及附件 2、补充协议、施工现场的各类签认记录,经认可的施工进度计划书,工程图纸及技术规范等。2.双方往来的信件及各种会议,会谈纪要。 3.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记录、施工现场的有关文件及工程照片。 4.气象资料、工程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工程中送停电、送停水、道路开通和封闭的记录和证明。 5.国家有关法律法令政策性文件。 6.发包人或者工程师签认的签证。 7.工程核算资料,财务报告,财务凭证等。 8.各种验收报告和技术鉴定。 9.工程有关的图片片和录象。 10.备忘录。对工程师或业主的口头指示和电话应随时书面记录,并请给予书面确认。 11.投标前发包人提供的现场资料和参考资料。 12.其他。如官方发布的物价指数,汇率规定等。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根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规定,承发包双方互相索赔的时限为30日,过期不索赔对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该30天为除斥期间,过期产生的法律后果是直接丧失了索赔的实体权利,对方不在承担任何责任。即使权利人有权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起诉,但因为实体权利已经丧失,法院不会保护权利人的实体权利。
1、进行建筑工程索赔时,当事人可以根据工程索赔事件的实际增加天数确定索赔工期,依法赔偿人工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材料费、保险费、设备费等费用。 2、索赔是施工企业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根据合同、法律及惯例,对因发包人的过错造成损失,要求给予补偿的行为,索赔不是惩罚,而是一种合法权利的主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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