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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1.5倍; 双休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2倍;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3倍。 证明加班时间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考勤表、考勤卡、加班审批单、加班通知、监控录像、证人证言、加班时所做工作形成的书面文字记录、电子邮件等。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1、标准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第1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第3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加班费的计算。一般情况下,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但是应当注意,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仍然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 4、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加班费计算。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1、一种是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即按照工资的1.5倍计算。 2、另一种是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的加班费,按照工资的3倍计算。 3、“综合工时制”是指用人单位经批准,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4、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个具体的工作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在设定的计算周期内,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5、换而言之,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无论劳动者平时工作时间为多长,只要在批准的计算周期内总工时不超出标准工时的,既不视为加班。 6、另外,企业实行综合工时制必须报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主管部门的审批方可,未经审批擅自实施的无效。 扩展资料 一、以下行业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工时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二、工作日的计算: (1)年工作日: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11天/年(法定休假日)=250天/年 (2)季工作日:250天/年÷4季=62.5天 (3)月工作日:250天/年÷12月=20.83天 (4)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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