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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1、附条件合同可以撤销,但是前提是合同存在可撤销的事由,如附条件合同是基于欺诈、胁迫、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原因而签订的。 2、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合同是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 2.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所订立; 3.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仲裁机构申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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