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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和相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并要求相关企业直接向申...
债权转股权的操作是一是债务人增资扩股。二是股权转让。债务人转让在其它公司的股权,债权人全部豁免或者部分豁免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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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不接受债权转让不影响债权转让的成立。 债权人对自己所有的债权的处置应该是完全自主的,债权的转让是债权人和受让人之间发生的合同关系,债务人并不是转让合同一方的当事人,所以债务人的同意与否并不影响债权转让的成立。但债权的转让涉及到债务人向谁履行债务有效的问题,所以,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只有通知债务人后,该债权转让才能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除根据合同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或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情形外,债权人可以将债权转让给他人,且无须经债务人同意。但是债权转让必须要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房地产诉讼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相关证据和担保材料一般包括担保和财产证明,如房地产证明,担保财产的价值不得低于申请保全的金额,担保财产可以是申请人的,也可以是第三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二)请求事项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三)请求保全金额或者争议对象;(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信用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法律文书生效后,债权人在进入执行程序前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请求保全金额的30%;申请保全的财产为争议目标的,担保金额不得超过争议目标价值的30%。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金额的担保;情形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被保全人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1、合同承受。 所谓合同承受,也就是一方当事人把自己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后,移转给第三人。合同承受,必须符合以下要件: (1)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这是合同承受的根本前提; (2)所承受的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在单务合同中,当事人或者仅承担义务,或者仅享有权利,单务合同的移转不是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 (3)原合同出让人必须与第三人达成移转协议; (4)合同承受必须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 合同承受的效力是指原合同当事人的一切债权债务关系由第三人承担,原合同当事人脱离合同关系。 2、企业合并。 所谓企业合并,包括一个企业或其一部分被另一个企业所吸收或几个企业合并为一个新的企业。企业合并后,因合并而消灭的企业对第三人的债权债务,全部由合并企业承担。如果只是企业的一部分被其他企业吸收,则此企业债权债务关系由存续的企业部分与合并了部分该企业的企业,共同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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