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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船承运业务经营申请者交纳保证金并办理提单登记,依法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后,交通运输部在其政府网站公布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名称及其提单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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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交通运输部或授权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海运条例》第六章和本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程序。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一)申请书;(二)可行性分析报告;(三)母公司的商业登记文件;(四)母公司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五)母公司对该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的确认文件;(六)符合交通运输部要求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分支机构可为其母公司所有或者经营的船舶提供办理船舶进出港口手续、安排港口作业、接受订舱、签发提单、收取运费等服务。
经营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及堆场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二)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车辆、装卸机械、堆场、集装箱检查设备、设施;(三)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相关业务的经历;(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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