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1、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1、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邮政法》第五章第47条: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投递频次和深度,采取按址投递、用户领取或者与用户协商的其他方式投递邮件。收件地址为单位的,应当投递到收发(传达)室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收件地址为住宅,设有信报箱的,应当投递到信报箱;没有信报箱的,在用户与物业服务单位协商一致后,可以投递到物业服务单位;没有信报箱和物业服务单位的,应当投递到与用户协商的指定位置。收件地址为农村地区的,应当投递到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给据邮件应当投递给用户或者用户委托的专人、专门机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032人已浏览
245人已浏览
704人已浏览
2,31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