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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武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2022-03-18
灵武市2009年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宁夏灵武市发布时间:2009-12-30浏览次数:622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各类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地拆迁,适用本指导意见;征地拆迁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节约成本,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和土地使用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登记为准,拆迁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迁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被拆迁人房产证登记面积与实际面积有出入的,由房产管理部门和拆迁当事人重新进行丈量,计算拆迁面积以重新丈量的实际面积为准。 三、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凡未经批准建设的各类建筑物及附属物一律不予补偿。 四、拆迁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其货币补偿金额由拆迁当事人双方遵照本指导意见实施。 1、租赁房屋中由承租人进行装璜的部分应对承租人予以补偿,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解决。 2、商业用房拆迁补偿及安置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按照不同拆迁区位另行制定。商业用房以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准,同时应具备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3、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商住用途的楼房,一层按商业用房补偿标准补偿,二层及以上按住宅楼补偿标准补偿。 4、三层及三层以上楼房拆迁补偿基准价包含地价,土地不再另作补偿;简易楼、平房、厂房、仓库拆迁补偿基准价不含地价,土地按附件1补偿标准执行。 5、公房中属于承租人经依法批准自建的房屋,由房产管理部门进行认定丈量,按本指导意见予以补偿,其余公房无偿收回并拆迁,同时按规定给承租人发放搬迁补助费。 6、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的发放一次搬迁费,搬迁补助费按拆迁主房和附房建筑面积计算。 7、拆迁企业办公用房的,一律实行货币补偿,补偿标准参照附件2标准执行。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只对被拆迁人的主房和附房进行置换,土地、其它附着物及附属物一律不予补偿。并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根据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结构系数、楼层系数给被拆迁人返还住宅楼,被拆迁房屋结构系数见附件6,被拆迁楼房楼层系数执行附件2中的楼层系数。 (1)被拆迁房屋为平房返还的新楼房建筑面积=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被拆迁房屋结构系数。 (2)被拆迁房屋为楼房返还的新楼房建筑面积=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被拆迁楼房结构系数×被拆迁楼房楼层系数。 2、被拆迁人选择就地就近(同类区)返还住宅楼的,返还住宅楼的面积以底层为基础;被拆迁人选择其它楼层的返还面积按相应楼层系数进行返还: (1)属四层住宅楼楼层系数为:一层1,二层0.9,三层0.85,四层1。 (2)属五层住宅楼楼层系数为:一层1,二层0.9,三层0.85,四层0.95,五层1.15。 (3)属六层住宅楼楼层系数为:一层1,二层0.9,三层0.85,四层0.95,五层1.1,六层1.2。 3、经折算后应返还房屋面积大于安置面积的,剩余返还面积按成本价退款;经折算后应返还房屋面积小于安置面积的,超出部分按市场价格计算。对被拆迁人进行产权调换房屋的设计和工程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同一区域商品房的标准。 4、被拆迁人选择住房安置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执行附件4的标准;拆迁经营用房停产停业损失综合补助费执行附件5的标准。 5、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用于安置的住宅楼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时,属被拆迁人返还面积之内的契税、登记费和测量费由拆迁人交纳。超面积部分由被拆迁人承担。 五、为保证征地拆迁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所有丈量测量数据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弄虚作假。丈量测算数据要向被拆迁人告知,被拆迁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拆迁人应在2天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当面告知申请人。 六、城市房屋拆迁属商业性开发建设的,开发建设单位是实施项目的主体单位;为确保商业性开发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签订合同时,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合同的第三方进行监督。属公益性事业建设的,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房屋拆迁、东塔镇负责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及征地工作。安置在政府指定的区域内。 七、被拆迁人(以户为单位)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乡居民,其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拆迁人应当提供不小于50平方米的成套房作为安置用房;被拆迁人(以户为单位)选择货币补偿的除按标准一次性支付补偿金额外,每户再补助5000元。 八、被拆迁人土地属划拨用地的按土地划分类区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属出让用地的除按标准予以补偿外,退还其剩余使用年限土地出让金。 九、多代多户共用一宗土地(以土地使用证登记为准)上住房的,各户应平均划分或按成套房划分房屋和土地面积,享受本条第一款政策的户数以已婚子女的数量予以确定(父母与其中一个子女认定为一户),另有住房的子女不计入分户名单,条件以2008年12月31日前是否领取已分户户口薄和结婚证为准,并进行公示。 十、属现房安置的,不发安置补助费;属期房安置的,按安置期发放安置补助费。 十一、对积极支持拆迁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带头拆迁的被拆迁人,给予适当奖励。 十二、本办法仅适用于灵武市2009年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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