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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对刑事判决部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申请检察院提起抗诉。不能直接提起申诉或者抗诉。《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八条被害人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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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对刑事判决部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申请检察院提起抗诉。不能直接提起申诉或者抗诉。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八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被害人不接受刑事判决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不能直接提起诉讼或者抗议诉讼。《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拒绝接受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有权要求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判决后五日内提出抗议诉讼。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内作出抗议决定,并答复申请人。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根据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同级人民法院再审时,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就诉讼费负担的裁定提出抗诉,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一)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三)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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