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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公司可以补偿吗?

2022-03-22
1.是应该给一个月经济补偿,公司提出不与劳动者续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不过经济补偿的年限是从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因为《劳动合同法》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且不溯及以往,所以你的经济补偿金应计入工作年限为1年,则是1个月经济补偿金。 2.现在还没有相关规定,但是《北京市劳动合同》有规定,要提前三十天通知,晚通知一天,支付一天工资做为赔偿金。第四十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 这只是地方规定,如果你在北京,则可以,其他地方不太清楚。 依据法条:《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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