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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
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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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场管理,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文字、图形、代号,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生产的商品。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先行教育,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采取下列行政行为予以制止:(一)监督其停止生产、销售、公开更正,消除影响;(二)收缴并销毁各种违法标识;(三)消除现存商品上的违法标识;(四)收缴直接用于不正当竞争的模具、印板和其他工具;(五)违法标识与物品难以分离的,监督销毁该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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