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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保险法》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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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 2、投保人应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3、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4、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
投保人在保险投保后有哪些义务主要有下面三点:(1)交纳保险费是投保人的主要义务。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可以向保险公司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于合同成立时支付首期保险费,并按期支付其余各期保险费。若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由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减少保险金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年内,投保人与保险公司未达成合同复效协议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2)根据《保险法》,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3)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保险法》
投保交强险的有关规定1、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必须投保交强险。2、办理交强险后被保险人应在被保险车辆上放置保险标志。(合同签订时,保险公司给予被保险人保险标志、保险单)3、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4、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5、合同期满交强险标志自动作废,若保险公司解除交强险合同的,收回保险单和保险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处罚措施1、若查出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由公安交管部门扣留机动车,并通知其投保,处罚其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后依照规定补办交强险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2、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3、交强险晚交的处罚交强险到期,车主在一段时间后续保不会有处罚。但是,若在未续保的这段时间内行驶被交管部门查出交强险已过期,当场扣留机动车,并处罚其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补齐手续后退还其车辆。若此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4、监管措施保监会依法对各保险公司的交强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交警及机动车管理单位依法对机动车办理交强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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