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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全国性公司和大型企业; 2、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或者国务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企业的登记管理:(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全国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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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企业的登记管理:(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全国性公司和大型企业;(二)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大型企业集团;(三)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1、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 2、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3、不含行政区划的。 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 (一)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 (二)同级行政区划放在企业名称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办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公司注册名称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要求,一般情况下,涉及到违法相关法律规定的名称或者容易引起公司纠纷、商品商标权纠纷的情况下,是不容许注册使用的,在司法实践中,工商行政机关在公司企业注册时应当对提交的名称进行审查,不符合的注册公司名称应当及时改正,避免出现违法行为。
答: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企业的登记管理: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公司和企业;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企业集团;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有关规定核转的企业或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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