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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的构成要符合下列要件: 1、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2、侵犯的客体是...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与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二)、客观要件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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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诋毁行为,也被称为商业诽谤行为,是指损害他人商誉、侵犯他人商誉权的行为。具体而言,它是指经营者自己或利用他人,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以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并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商业诋毁行为是经营者从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诋毁行为的主观方面主要是故意,但并不排除过失。商业诋毁行为可能或已经造成竞争对手商誉的损害。[1]
网络诽谤罪一般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满足之后才能确定网络诽谤罪立案管辖地在哪里。 诽谤的构成要符合下列要件: 1、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2、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a、行为人必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诽谤。 b诽谤罪的管辖的解释、诽谤罪的管辖的解释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
招标的方式之一,指招标人通过公众媒体、报刊、电视或信息网络等公共传媒体介绍、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信息,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所进行的招标。 公开招标是一种无限制的竞争方式,其优点在于投标不受地域限制,招标人有较大的选择余地,可在众多的投标人中选定报价合理、工期较短、信誉良好的承包商,有助于打破垄断,实行公平竞争。其缺点在于招标周期长,工作复杂,投入资金太多。 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五种政府采购方式之一。它是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于三家)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最优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在一般情况下,由于采购对象的性质或采购形势的要求,公开招标方式并不是实现政府采购经济有效目标的最佳方式,必须采用其他采购方式于以补充,其中竞争性谈判采购是一种重要方法。这种采购方式要求采购人可就有关采购事项,如价格、技术规格、设计方案、服务要求等在不少于三家供应商进行谈判,最后按照预先规定的成交标准,确定成交供应商。 单一来源 一般情况下,政府采购都采用公开招标、询价等方式,严格做到货比三家,乃至三家以上,除非遇到特殊情况,比如某些特殊医疗器械,供应商数量有限,甚至只有一家,此时只能采取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的采购方式了,但需要制造商提供唯一授权代理的证明,并由相关领导签字、认可。现在为了提高采购效率,市以及一些区采购中心开始实行定点采购,在年初与供应商谈妥相关服务等问题,由厂方报价,但并不能算是单一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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