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刑法对于“作案工具”并无明确规定。根据刑法理论,从用途上讲,“作案工具”应专门或主要用于供犯罪分子实施犯罪使用;从功效上讲,它为犯罪分子实施...
为犯罪人员提供犯罪场所的,属于帮助行为,按照共犯论处。从帮助行为的性质来分,可以分为狭义帮助和隐匿帮助前者指通过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标或...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给犯罪分子提供帮助的行为属于帮助犯,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是从犯,可以比照实行犯从轻处罚。
为犯罪分子提供犯罪场所的,属于帮助行为,按共犯论处。帮助行为是指为其他共同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创造便利条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行为帮助行为,不是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实施行为。因此,只有将帮助行为与实施行为有机结合,才能解决帮助犯的定罪问题。在共同犯罪中,帮助行为可能表现为各种形式。从帮助行为的性质来看,可以分为狭义帮助和隐匿帮助。前者是指通过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标或清除犯罪障碍等方式帮助他人实施犯罪。后者是指事前通谋,事后隐匿罪犯、罪证或者湮灭罪迹。
刑法对于“作案工具”并无明确规定。根据刑法理论,从用途上讲,“作案工具”应专门或主要用于供犯罪分子实施犯罪使用;从功效上讲,它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提供了作案方便,对犯罪结果的发生,犯罪目的的实现起关键或主要作用。因此明知犯罪嫌疑人要进行作案而提供工具的,属于共同犯罪,可按从犯处罚。参考法条:《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23人已浏览
130人已浏览
392人已浏览
16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