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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犯罪人员提供犯罪场所的,属于帮助行为,按照共犯论处。从帮助行为的性质来分,可以分为狭义帮助和隐匿帮助前者指通过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标或...
提供场所赌博的,并且有从中营利的,即使未参与赌博,也涉嫌赌博罪。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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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场所赌博的,并且有从中营利的,即使未参与赌博,也涉嫌赌博罪。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开设赌场”是指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并从中营利的行为。
非法拘留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非法拘留罪。非法拘留罪是指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拘留罪侵犯的对象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的身体自由权,是指不受非法干预的人格权,即在法律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其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如果他们失去了身体自由,他们就失去了从事所有正常活动的可能性。
刑法对于“作案工具”并无明确规定。根据刑法理论,从用途上讲,“作案工具”应专门或主要用于供犯罪分子实施犯罪使用;从功效上讲,它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提供了作案方便,对犯罪结果的发生,犯罪目的的实现起关键或主要作用。因此明知犯罪嫌疑人要进行作案而提供工具的,属于共同犯罪,可按从犯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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