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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物业服务企业的聘用事宜。业主大会决定继续聘用的,应当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相关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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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老旧小区,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整治,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在没有落实物业管理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产权单位负责监管小区环境卫生及安全防范工作。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域,以及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大厦、工业区、商业贸易区、旅游区、学校等其它物业,实行物业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由5—11人单数组成,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可连选连任,具体人数、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通过业主联名推荐、业主自荐等方式产生。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或者业主共同决定不再接受原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60日内与全体业主完成交接。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交接义务,并撤出物业管理区域:(一)现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二)移交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使用、维保和定期检验等工作记录资料;(三)移交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四)结清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清册;(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物业服务企业未办理交接手续,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用、对业主共同决定有异议等为由拒绝办理交接。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交接工作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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