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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未在市、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通报。
建设单位在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材料:(一)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二)临时管理规约;(三)标注物业管理用房具体位置和面积的规划详图;(四)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情况书面材料。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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