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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2021-11-02
提取北京公积金的条件是: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大修; (二)退休和退休;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 (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租金支出超过家庭工资收入5%的; (七)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农民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期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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