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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即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即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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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婚姻关系一方因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可以,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当事人在离婚时既未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又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提出,因而该当事人还是有权向对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当事人可以向对方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当事人在离婚时既未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又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提出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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