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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即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即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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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婚姻关系一方因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协议离婚后,只有符合法定条件才能要求损害赔偿。法定离婚损害赔偿包括:一方有重婚;一方与他人同居;一方实施家庭暴力;一方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还有其他重大过错行为。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条明确规定,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请求损害赔偿必须在离婚诉讼中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且在离婚诉讼中不同意离婚或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但实践中,离婚时不清楚配偶存在出轨行为,或者协议离婚时未落实该主张的,并不在少数。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结合团队律师与彭先生面谈时对离婚协议条款的研究评估,我们认为,本案彭先生与欧女士虽已办理了离婚登记,但彭先生并未在协议书中明确放弃该项诉讼请求,亦无涉及放弃权利的其他表述,而双方离婚至今未超过一年,故而,彭先生可以提起离婚后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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