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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主动与对方取得联系,支付给对方并让对方出具相关的收款凭证;如果对方不收,可以联系办案法官,将判决书确定的款项支付至法院的账户。 2.法院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应按判决内容履行,否则执行申请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在两年的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除非发生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否则,法院将不予受理执行申请了。申请执行应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写好申请执行书,并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可以主动联系对方,支付给对方,让对方出具相关的收据;如果对方不接受,可以联系办案法官,将判决的款项支付至法院账户。法院作出判决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内容履行,否则执行申请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应当在两年的执行期限内申请,除非执行期限中止或者中断,否则法院不予受理执行申请。申请执行应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写好申请执行书,并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如果一方拒绝履行,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执行人执行。当事人必须履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如果一方拒绝履行,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1、借款人已经还款但没有取回借条,出借人又向法院起诉的,借款人可以收集已经还款的证据,反驳出借人主张,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处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委托代理人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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