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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减刑、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
罚金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刑种,属于附加刑,必须经人民法院判决才能生效,对于罪犯在监狱改造中附合减刑条件,但没有缴纳判决时的罚金的,可根据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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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判刑后的罚款,应该是财产刑之一的罚金。罚金的缴纳方式是法院开一个罚金的票据,然后你拿着该票据到任意的法院指定银行都可以去交的,银行会给你个回执,你拿着这个回执给法院,并且保留一联以证明自己交了就可以了。迟交的话有可能加收滞纳金或者强制缴纳。二、罚金是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作为一种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人金钱为内容的,这是罚金与其他刑罚方法显著区别之所在。 2002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结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
拿着罚金的票据到任意的法院指定银行都可以去交,银行会给个回执,拿着这个回执给法院,并且保留一联以证明自己交了就可以了。罚金是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至于减轻处罚是否适用于附加刑,我们认为: 首先,刑法总则之所以规定减轻处罚,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凡具有减轻情节的犯罪,说明犯罪分子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减小了,刑罚也应该减轻。刑法总则规定的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而减轻处罚是针对刑罚适用的规定,因而也应适用于附加刑。 其次,从刑法分则的规定上看,减轻处罚如不适用于附加刑,则造成刑罚适用的混乱。如刑法第172条规定的持有、使用假币罪,犯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若犯罪分子持有、使用假币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本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但因具备减轻处罚情节,对其主刑减轻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幅度,而减轻处罚如不适用于附加刑的话,则仍应对其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显然使主刑、附加刑的适用十分混乱。 据此可见,减轻处罚同样适用于附加刑。当然,我国刑法对附加刑虽有轻重之分,但多数未规定幅度,在实践中较难以适用减轻处罚,可这绝不是对附加刑的裁量不考虑减轻处罚情节的理由。正确的做法是,对具备减轻情节的案件,凡有幅度规定的附加刑,如罚金刑需要减轻时应适用减轻处罚;无幅度规定的附加刑,如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在裁量附加刑时也要考虑减轻的情节酌情从宽处罚。 上述我国法规在有关刑事减轻处罚理由中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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