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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0年03月10日开始施行。 1.第八十四条规定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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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申请强制执行期限可以解释为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也是执行时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法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判决书的期限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的,即自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执行。超过两年的,法院将不再受理执行申请。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停、终止诉讼、终止诉讼、简易手续、执行等,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的受理、审理、审判、执行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申请执行期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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