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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经济犯罪案件起诉标准的通知》 第十五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公司、企业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国有资产损失入刑标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有资产流失是指国有资产的投资者、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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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通知第十五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资产流失,主要是指利用各种手段将国有产权、国有资产权益以及由此产生的国有收益转化为非国有产权、非国有资产权益和非国有收益,或者以国有资产毁损、消失的形式造成流失。国有资产流失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后果。国有企业改制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形式有:资产评估不规范转移和藏匿国有资产。国企改制中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原因有:评估环节中缺乏监审;改制环节中管理混乱;产权交易环节中走过场;相关政策法规不健全。
国有资产损失入刑标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有资产流失是指国有资产的投资者、经营者和管理者由于过错,违反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致使国有资产处于流失状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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