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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立遗嘱不是身份行为。 2、身份行为是指基于意思表示而发生身份关系变动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3、设立遗嘱的行为不改变身份关系,因此不属于...
设立遗嘱的行为是身份行为。身份行为,又称亲属行为,具体是指基于意思表示而发生身份关系变动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结婚行为、离婚行为、收养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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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遗嘱是属于积极行为。 订立遗嘱要签订合同或者协议,因此属于要式行为,订立遗嘱时只需要立遗嘱人作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因此属于意思表示行为,而且订立遗嘱是积极的作出意思表示,因此属于积极行为。 【相关延伸】 订立遗嘱的形式有哪些? 订立遗嘱的形式有以下这些: 1、公证遗嘱。 立遗嘱人必须亲自到有管辖权的公证机关或者请公证人员现场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2、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全文,并亲笔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由遗嘱人指定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根据遗嘱人授意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 录音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应由见证人书写录音遗嘱证明书,在证明书上签名,注明年、月、日。 5、口头遗嘱。 遗嘱只有在危急情况下(生命垂危)方能采用口头遗嘱的形式。
这是一个双方行为,首先是立遗嘱人要留下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内容,这是立遗嘱人单方即可完成的。 其次是要由继承人继承遗产。这里面有个选择的问题,根据目前法律的规定,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也就是说,继承人是有选择权的。如果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放弃继承,则进入法定继承的程序。 所以整个遗嘱继承需要立遗嘱人和继承人共同完成的,属于双方行为。
立数份遗嘱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法律规定,两份遗嘱相抵触的部分,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两份遗嘱不相抵触的部分,则仍然有效。所以,不管是自书遗嘱还是录音遗嘱,都是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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