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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52条

2022-09-12
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在国家机关制定、实施涉及消费者权益的规定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宣传、消费指导活动;(三)向行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就该行业的商品、服务问题提出建议,并要求该行业的经营者采取必要措施维护消费者权益;(四)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广告情况、消费者投诉及处理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调查、比较和分析,并公布结果,发布消费警示;参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检查;(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对投诉进行调查、调解,提请法定机构检验、鉴定、测量,或者将投诉转送有关单位处理;(六)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揭露、批评,向大众传播媒介披露,进行社会舆论监督;(七)支持或者接受消费者委托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其他依法成立的消费者维权组织应当依法开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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