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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立案流程

2021-11-30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举报、控告、举报、群众扭转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做出以下处理:(一)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转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报案或投案。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一式两份受案回执,一份交给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

相关法规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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