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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第二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
尊敬的咨询者,您好,根据你咨询的问题,关于工伤期间,你的工资根据受伤前的工资水平进行发放,你这种情况,建议先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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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假日在休息日的,国家一般会出通知占用工作日来当作法定假休息的,每次都会有通知。看你发的题目说明贵公司每周都休息了,但是有一天上班时间占用了休息日(法定假在休息日,而工作日安排上班了,所以用休息日来表达)。这个休息日你可以支付加班费,也可以调休而不用支付加班费。支付加班费的有综合计时的,按1.5倍,没有的按2倍。 底薪是以满勤来算,因此必须支付1500的底薪。你不用看上班22天,如果员工当月上班19天是满勤,月底薪还是1500。 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是按照约定的计算基数,并不一定是底薪,并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除以21.75除8就是每小时基数,然后按照你加班的倍数相乘即可。
工伤保险条例第第二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治疗和出院后休养期间)确定,各地规定不同,大致有以下三种方法: 1、根据治疗工伤医疗机构书面证明,由所在单位按照当地劳动部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满一年的以及发生争议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2、根据治疗工伤医疗机构书面证明,有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3、根据治疗工伤医疗机构书面证明确认,满一年的以及发生争议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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