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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市和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派出机构、市交通执法机...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客流分布、场站容量和公众出行需求,合理设置、调整班线线路的起止站和跨省市班线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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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法定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实施的;(三)在执行公务时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五)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的;(六)要求当事人承担非法定义务的;(七)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没收的财物的;(八)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九)其他违法行为。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适用国家和本市有关的规定。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适用国家和本市有关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
违反道路运输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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