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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行政诉讼中若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我国人民法院一般可以在其不在场的情况下’作出缺席判决。《行政诉讼法》规定,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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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传唤传票,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一、法人不是“人”,所以在行政诉讼活动中“法人”是不能出庭的,只能由其负责任人(或法人代表人)参与诉讼活动。二、法律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这个应当即法律适用中则属需要或应予,也就是在没有特殊情况或相应的程序允许时则要出庭应诉。《行政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该解释第二十二条:“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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