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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会有什么太多争议,有书面的材料和劳动合同之类的。...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2款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从该规定可知,伪造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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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14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2003年2月27日《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规定:“取消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核准,由注册建造师代替,并设立过渡期”。
建设工程施工方项目经理应履行的职责是:主持项目管理实施方案的编制,系统管理项目目标,动态管理资源;在授权范围内分配利益;收集工程数据,准备结算数据,参与工程竣工验收;接受审计,处理项目经理部解体的善后工作;协助组织项目检查、鉴定和奖励申报。
出了安全事故第一个问责的就是项目经理,因为项目经理是每一个工地安全第一责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4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58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4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的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面就包括项目经理,如果工地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那么项目经理无论是只是挂靠,是否参与到工程之中,那也是名义上的项目第一责任人。会根据刑法处以以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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