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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开庭后能否回家

2024-12-21
在法治社会中,已在法庭展开审理的刑事案件无法再退回至执法机构进行重新调查与取证。这是因为司法机关有其特有的职责和权限,其中包括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起诉以及审判等环节。在案件进入审判阶层后,须由法院来对证据不足或存在争议的地方进行细致研究和审核。如果发现事实不清,法院有权作出裁决,而非将案件推诿到其他机构。实际上,当案件送交至检察官处并经审查后发现证据确实无法满足起诉条件,具备合理性与充分性的情况下,检察官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同样,当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执法部门将刑事案件移送给检察官时,如有必要进行补充搜集证据,应寻求检察官的批准并提出延期审理的要求。法院绝不会主动要求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重新侦查。若在审核过程中发现证据严重不足,会依法做出无罪宣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对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审查后,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向侦查部门提出补充侦查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退回本院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期限、次数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对已经退回公安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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