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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面解除房屋买卖合同:1、过分迟延交付房屋的。卖方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2、过分迟延...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况包括:房屋交付使用后,主体结构质量经核实确实不合格;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和使用;或者卖方延迟交付房屋,在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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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条件如下:1。因不可抗力无法达到购房合同目的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卖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即卖方明确表示不交付房屋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3、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卖方未告知买方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方,导致买方购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4、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卖方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三导致买方购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5、卖方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提供虚假预售许可证的事实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6、卖方故意隐瞒出售房屋已抵押的事实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7、卖方故意隐瞒出售房屋已出售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8、因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质量经检验确实不合格,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9、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10.卖方交付使用的房屋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面积不符的,合同约定的处理方式或者约定的处理方式不明确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还购房款和利息。11、卖方延期交付房屋,催告后三个月合理期限内未履行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条件有以下这些: 1、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2、当事人约定了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3、出现法定可解除情形时,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满足以下任意一种条件均可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1、双方协议解除; 2、合同约定了解除事由,发生了该解除事由的; 3、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实现; 4、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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