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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提供的信息解析如下: 1、如果你想将A和B都归为C,那么首先是要看你是成立什么样的公司,如果单单是为了便于管理,那么你可以使用同一个财务会计,分别进行独立核算,独立做账的方式进行; 如果你需要将A和B都纳入C的经营核算的话,因为A和B均是个体户性质,那么就不能纳入公司的核算范围,因此,你如果需要将该两个实体纳入C,那么应当将A和B进行变更,变更为有限公司,这样才能名正言顺; 2、对于沿用以前的名称,这是没有问题的,变更以后你还是可以沿用该名称,只是性质发生改变,名称不变是允许的,只是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即可; 3、对于以后开设分公司或者子公司等,都是可以的,可以使用现目前市场所出现的一部或者二部、三部等或者某某店、某某某店的形式均可; 4、还有一个问题,你需要将A和B纳入C的管理范围,那么对于C公司的各个股东是否同意,而且利益的分配等方面都要有相应的章程和约定,这样才能避免将来出现的其他方面的问题,不至于到时候问题出现了再进行协商,对你就会较为被动,因此,建议仔细考虑好,而且获得其他股东的同意以后,制定出较为合适、有利于公司运行的章程或者协议等书面约定,这样才能更好的经营和运行公司。
一、根据你的叙述,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关系尚不明确。 二、《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即如果你要担任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则需要依照B公司章程产生,而非由谁来授权就可担任。 三、如系接受委托处理B公司日常事务,则应由B公司以公司名义授权于你。
这个案子说起来复杂,如果简单化的话可归纳为两种说法: 一、B公司的票据与A公司无关。理由: 因为B公司的票据不是A公司出具的。 二、B公司的票据应由A公司承担义务。理由: 1、是A公司合同产生的押金; 2、是A公司安排到B公司提货而导致; 3、有一部分押金款是A公司直接收取的,而交到B公司的那一部分有A公司签约代表证实是公司允许的交款方式; 4、A公司以前履行过押金让利承诺,没有A、B公司票据之分,现在想赖账所以才歪扯; 5、B公司票据如按正常程序归还包装退押金,也需要A公司书面批准,说明B公司押金票据实际受A公司控制。 第二种说法就是我的理由,请问各位专家,我的说法有无道理,可不可以找到相应的法律条文来支持我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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