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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之前,出现了某些使审判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时,决定暂时停止案件审理,待有关情形消失后,再...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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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有以下几方面: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六)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七)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八)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九)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十)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当然,当中止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 执行终结《民事诉讼法》第233条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破产程序的特殊问题: (1)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企业破产法》第19条 (2)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裁定终结执行。《执行规定》第105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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