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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所委托物业管理项目的前期介入费用、接管验收费用、物业服务企业的开办费用及项目分期建设造成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不足等补贴。各项...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玩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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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发生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紧急情况,应采取应急措施进行抢修,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渠道按照《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大面积渗漏的;(二)电梯出现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特种设备管理部门要求对电梯进行大修和更新、改造的;(三)给排水管道严重堵塞或高层住宅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四)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大修、更新、改造的。
外地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未在市、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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