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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在充分考虑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方便管理、降低管理成本、业主意愿等因素,对需要整合的住宅小区进行科学合并,统一实...
业主应当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未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其限期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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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置和再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但未形成决议的,其工作期限延长6个月;逾期仍未召开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业主大会成立之日起,筹备组自行解散。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未能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组自行解散。业主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重新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再次成立筹备组。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企业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业主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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