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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注册资本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公司法》209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61条都做了规定,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抽逃注册资本的5%以...
分公司是没有注册资本的概念的。因为分公司只是总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分公司的法律责任由总机构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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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册资金不到位上诉状的相关法律法规 争议也较大,不应适用独任审判,根据《独任审判员工作细则》规定,该案件不适用独任审判制度。 因此,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使上诉人的程序权利与实体权利均受到不公正侵害。 二、原审判决中所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 1、原审判决认定的“年6月8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与原告***达成借款协议,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错误,上诉人***并不是因资金周转需要资金,而是因为年2月9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儿子***(借款协议上为***签名)有借款行为,此后,***向上诉人索要欠款,在上诉人暂时无力偿还的情况下,***手书借条一份,逼迫上诉人签字。因此,年6月8日的借条,并不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也不是因资金周转需要,更不是由上诉人出具。 2、“此后,被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分4次向原告偿还了借款140万元”错误,上诉人共分五次向***偿还借款150万元。 3、原判决遗漏案件重要事实,即上诉人实际仅收到借款180万元,在没有任何证据证实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有资金交付行为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径行认定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借款270万元,明显违反证据规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的规定。 因此,原审判决查明的基本事实错误,其认定内容错误。
。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领取或到网站下载)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领取或到网站下载)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名确认与原件一致)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做出的股东会决议,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并签名(可到网站下载股东会决议参考格式)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的一人公司提交股东决定书(可到网站下载《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决定书参考格式》) 4、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可到网站下载公司章程参考格式)
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虚报注册资本罪是一种经济犯罪,而经济犯罪是一种行为人严重违反国家相关经济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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