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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必须签订质押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担保债权的种类和金...
房地产不能质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动产和权利可以质押,房地产和建设用地只能用于抵押,质押的概念是债务人或第三方将财产转让给债权人,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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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房地产不得抵押:(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二)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三)纳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四)已依法公布纳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不能抵押的不动产包括: 1、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房地产; 2、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不动产; 3、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不动产等。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1、不办理质押登记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 2、《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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