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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或者质权人受偿。 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或者质权人受偿。 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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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合同自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我国动产抵押权模式采用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即动产抵押权依当事人间的书面合同成立,但未办理抵押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的还能设立留置权,比如是A有一个机器设备,那么他可以和B签订抵押合同,抵押给B由于抵押并不需要将机器设备的占有移转给B,那么在取得B同意的情况下,A可以将该机器设备质押给C,由于质押需要移转占有,那么机器设备质押给C则C就占有了机器设备。假设该机器设备再C保管的时候出现损坏,那么C将该设备交由D来维修,维修好了以后呢,C不给维修费,D就对该设备享有留置权了。
1、抵押财产在抵押权设定前已出租的,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 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通知承租人,抵押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原有的租赁关系不当然终止,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2、买受人所取得的标的物所有权不得对抗标的物租赁权。 3、抵押财产在抵押权设立后出租的,其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抵押财产在抵押权设立后出租的,实现抵押权后,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不得要求继续承租抵押的房屋,否则会损坏抵押权的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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