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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伤情稳定后,可向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一般设立在市人力资和社会保障局内)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工...
有关青岛工伤认定申请及所要材料包括: 1.《青岛市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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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二、1、填写《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一式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申请除外)、粘贴申请人近期一寸彩照一张; 2、《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3、《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 4、发生工伤后的初诊病历、住院病历、手术记录、出院小结以及相关的检查报告、化验结果等有效复印件,住院病历复印件需加盖医院病案室红章; 5、身份证复印件。 三、根据鉴定工伤等级享受工伤待遇。有误工工资的。
工伤职工伤情稳定后,可向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一般设立在市人力资和社会保障局内)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完整的医疗材料、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
青岛市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已明确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条例还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据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相关待遇标准给你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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